退休工資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2022年河北退休工資計算方法是什么?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
主要有三大部分構成:即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
城鄉居民養老養老保險待遇的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如何確定?
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具體政策可按照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我省在繳費年滿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基礎養老金標準增加1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是什么?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139。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算,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額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額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國家和地方政府按規定計發的固定數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額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7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按照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按照原工資100%享受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費)的離退休人員不參加調整。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22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按照本人2021年12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1.09%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截至2021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1947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于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對應的調整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五)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基本養老金發放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未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原渠道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退休人員(含流聘退休人員),暫參照本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待試點規范到位后,再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總體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調整方案,調整信息系統,搞好經辦服務,正確引導輿論,強化監督檢查,確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