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那么2018年新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全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第三條、工傷職工應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四條、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限期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五條、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兩個月。
第六條、工傷職工所受傷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錄》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七條、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向地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第八條、自治區、地、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接到用人單位要求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工傷職工受傷部位的實際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九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用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不低于病假工資待遇。
第十條、工傷職工從事工作后舊傷復發,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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