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那么2018年福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全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近日,福建省人社廳出臺《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全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辦法》 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辦法》規定,工傷職工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應以治療所需時間最長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據《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診斷和《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并告知其有異議的救濟途徑和申請延長期辦法。
停工留薪期期滿前15日內,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根據醫療機構診斷,可以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延長期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確認,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辦法》還規定,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期滿,存在殘疾需要勞動能力鑒定,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或住院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期滿達到出院標準拒絕出院的,用人單位可以停發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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