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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及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更新:2023-09-14 16:44:03 高考升學網

 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及起算時間怎樣確定

  案例分享:

  我們有一位32歲的員工,2012年9月在安裝設備時腳受傷,休息了一段時間后,由于工作需要,該員工就逐漸開始上班了,但還吃著藥。但是半年過去了,仍然沒復原,走路下蹲用勁時疼痛。經過到醫院再次拍片后,報告說是陳舊性骨折。但之前檢查時,報告說的是沒有骨折,這時也只能繼續吃藥。

  直到現在,馬上快二年了,腳依然沒有完全恢復,下蹲、跑等仍痛、受限制。該員工因工作發展想離職,但工傷如何處理?是否能做工傷鑒定?當時,工傷是由公司購買的意外保險賠付住院費用。如果現在申請賠償,意外保險(說是兩年有效期)若是不能賠,是否由公司承擔?工傷補助費用如何計算呢?

  案例解析:

  一、這是一個工傷定性無疑但涉及傷情變化及工傷時效二個問題的案例,回答企業和員工如何處理這個工傷,不妨先從這二個環節著手模擬工傷認定和行政訴訟二個程序的可能結果,以作為雙方處理這個問題的參考:

  1.傷情變化:員工出院時,報告沒有顯示骨折,而半年過后報告說明是陳舊性骨折,撇除后跟筋和植皮的因素,是否骨折是能否構成傷殘等級的關鍵因素;以往也有此類發生工傷事故時未有此癥狀、后出現新的癥狀,且新的癥狀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或傷殘等級上升的情形。企業對此持有異議,仲裁或訴訟一般要求企業提供此新的癥狀不是事故發生結果的證據,但企業很難證明;如本案,企業除非能提供強有力(如權威醫療機構和其他人證物證)的證據證明此骨折不是2012年9月中旬在公司安裝設備時腳受傷時所致。

  2.工傷時效:員工2012年9月中旬(為方便敘述起見,姑且認為是2012年9月15日)受傷,則正常情況下企業申報工傷的時效為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而員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報工傷的時效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即2013年9月15日前,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此按常規分析,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申報工傷的時效已過,失去了申報工傷的資格。

  作為人社局的工傷認定部門基本以受傷日即2012年9月15日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的起算時間,所以人社部門一般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認定超過規定的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即使有后面發現骨折這個情形,人社部門考慮到后續影響,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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