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事故經過的相關有效證明;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3)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應有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4)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5)代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人,應提交與傷亡職工的有效關系證明;
(6)其他情況所需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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