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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結合衢州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衢州學院“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jiān)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五條學校全稱:衢州學院。
第六條學校代碼:11488。
第七條辦學層次和類型: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院校。
第八條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衢州學院。
第九條辦學地點:衢州市九華北大道78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學校成立“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學校成立“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專家委員會,負責書面評審、特長生審定等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嚴格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堅持標準,擇優(yōu)錄取。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實施全程監(jiān)督,監(jiān)督電話:0570-8015030。
第四章招生計劃、報名條件及報名辦法
第十三條招生專業(yè)及計劃
測試類別 | 專業(yè) | 計劃數(shù) | 選考科目 |
師范類 | 學前教育(師范) | 35 | 不限 |
小學教育(師范) | 35 | 不限 |
注:選考科目要求與省教育考試院網(wǎng)站已公布的統(tǒng)一高考選考科目一致。
統(tǒng)一按師范類進行綜合素質(zhì)測試,測試成績師范類內(nèi)專業(yè)均有效。獲得我校綜合評價招生入圍資格后,在高考志愿填報時,學前教育(師范)、小學教育(師范)均可填報。
第十四條報名條件
已經(jīng)參加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報名的高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zhì)評價均為B等(含)以上(2016屆及之前的往屆高中生綜合素質(zhì)評價均不能低于P等),滿足專業(yè)選考科目要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考生均可自行申請報考:
(一)學考科目成績3門(含)以上為A等或A等與B等之和為5門(含)以上,其余為D等(含)以上。學考科目為語文、數(shù)學、外語、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共10門(2016屆及之前的往屆高中生,在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中取其等第高的1門計入,下同)。
(二)學考科目成績均為D等(含)以上,且符合以下專項特長之一者(均限高中階段獲得):
1.學科競賽類:在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包括全國高中數(shù)學聯(lián)賽、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lián)賽、全國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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