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高考改革,必須完善基于主體權利和義務的選擇規則,這是公平現實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的途徑,也符合教育事業人人有責的道理。這種規則應該非常具體,明確規定考生和高校在申報、測試、錄取環節中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比如:考生在申報多少高校、被多所高校錄取、放棄錄取等方面的權利。高校在測試哪些考生、采用錄取標準、決定不錄取等方面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否受到計劃名額、所在地區、錄取批次等規定的約束等;這種規則必須有適用范圍。政府維護考生和高校的合法權益,先要建立法律。每所高校要依法制定自己的規則,約束自身與考生的關系。高考制度不是概念和政策,而是所有這些法規的全體。
深化高考改革,必然涉及政府職能的轉變。市場規則告訴我們,越是復雜的需求關系,越需要需求主體之間的直接溝通。高校總要招生,考生總要報考,這是社會的基本活動,政府總要監管,但監管責任和方式不盡相同。現行的高考制度,使政府的責任最多,而考生和高校的關系最間接。客觀上,這是因為高考牽扯了太多的功能,被賦予了國家制度屬性,需要政府主持。而政府的主持,又強化高考功能和性質。
深化高考改革,密切考生和高校的互動,政府先要破解自己的難題。在考生需求巨大而多樣、學校和地區發展明顯不均衡的局面下,考生和高校的自主選擇確實有難度,政府難免不放心。但政府靠自己也難以保證公共資源配置和公共教育要求的正當性。比如,對高校而言,在分省命題和測試的前提下如何掌握統一的錄取標準?招生計劃如何服從教育不均衡的現實?招生范圍如何服從財政投入體制的要求?高考關乎公共教育資源的分配,但它又是個體需要和統一要求權衡的過程,其結果是個性化的。
政府要保證高考機會公平,除了維護考生與高校的選擇權以外,還應該在教育管理中維護平等,消除等級,減少差異,促進地區和高校發展機會的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