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原國家教委作出了《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的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為了保證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地區和行業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國家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就業"。
定向的地區為內蒙古、廣西、貴州、云南、西藏 、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省(自治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單 位也可定向。教育部所屬院校還可面向農業、林業、地質、能源、建材、氣象、國防軍工、解放軍等部門定向招生。
選報定向志愿的考生,應填寫《定向生志愿表》。高等學校應根據考生填寫的定向志愿錄取 定向生,并在錄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區或部門。
錄取定向生,一般與非定向生執行同一錄取分數標準,在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來源計劃,可在該院校錄取分數線以下20分以內擇優錄取。定向生畢業后,依招生時確定的地區或部門范圍實行"雙向選擇"就業。
如定向地區或部門因情況變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國家任務招收的學生的方式就業。經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的畢業生,須退還所得全部獎學金,補交學雜費用,并向學校繳納部分培養費。定向生的服務期限,一般不應超過6年(含見習期1年),服務期滿,允許其流動。
1、就業派遣:按照定向培養協議書和當年就業政策的要求,在定向培養師范生畢業前兩個月,培養院校與招考來源計劃縣教育局簽訂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指定的就業協議書,一次性派遣到招生來源計劃縣教育局,并寄送達定向培養師范生的學業檔案。
2、工作安排:依據當年定向培養師范畢業人數,按照有編有崗、面向村小及教學點、兼顧就近方便的要求,合理安排定向培養師范主任教崗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報批手續,并將就業安排結果報市教育局備案。
3、履約管理:通過定向培養的本科畢業生,畢業后由生源地縣級教育等部門按照定向培養協議占編分配指定的鄉村學校任教,自覺履行在培養前簽訂的協議要求,堅守服務期合約。對未能履行協議規定的,除退還其所享受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費用及繳納50%違約金外,取消其公辦教師身份,并計入個人誠信檔案。
定向生在高考當中是屬于提前批次報考的。提前批次既有定向也有非定向。該批次錄取院校包括本科提前錄取的部分普通高校、軍隊院校、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及民航、空軍招飛院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