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申請轉專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我校本科學籍的學生,且在校就讀時間一學期以上;
(二)品行端正,勤學上進,入學以來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
(三)身體條件符合轉入專業招生要求或入學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轉專業:
(一)招生批次及科類不同或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者;
(二)經轉學進入我校學習學生,或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者;
(三)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應作退學處理者;
(四)即將進入畢業學年者。
第三條 工作程序:
(一)各專業根據教學資源情況制定轉專業實施細則(包含擬轉出及轉入學生的計劃數、要求、具體考核辦法等)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審核后報校領導批準,并在全校范圍內公布。
(二)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提出申請,并填寫《陽光學院本科學生轉專業審批表》,每個申請人只可報一個專業志愿。
(三)原專業負責資格審查,并將審批表及名單匯總至教務處。
(四)教務處復核后,將申請表整理匯總并發至各轉入專業。
(五)各專業遵照公布的接收條件和考核辦法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考核,確定擬同意轉入的學生名單報送教務處。
(六)教務處對各專業擬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匯總和審核,公示后,報校務會批準后公布。
(七)各專業要安排好轉入學生的課程銜接和學習引導,以保證他們的學習進程順利。
第四條 轉出和轉入人數規定:
(一)轉出和轉入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5%以內,具體以福建省教育廳下發的相關政策執行。
(二)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優先考慮。
休學創業學生轉專業參照《陽光學院本科生創業學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五條 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根據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補修該專業的必修課。其在原專業已修且已取得學分的課程中,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相同或相近的課程,經學校確認,可作為轉入專業的已修課程,承認學分;已取得學分的其它課程,經學生申請,可作為輔修專業課程處理或轉為通識教育課程。
第六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其學費按所轉入的專業標準收取。
第七條 其他相關事宜
(一)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辦理一次轉專業,獲準轉專業的學生不得放棄轉專業資格,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二)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第一學期的期末課程考核。無故曠考者除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其他與本實施細則規定內容不相符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系別名稱 | 專業名稱 | ||
商學院 | 會計學 | 財務管理 | 金融學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工商管理 | 酒店管理 | |
市場營銷 | 電子商務 | -------- | |
土木工程學院 | 土木工程 | 工程管理 |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 |
橋梁與渡河工程 | -------- | -------- | |
信息工程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網絡工程 | 軟件工程 |
電子信息工程 | |||
人文與傳播學院 | 行政管理 | 應用心理學 | 廣告學 |
廣播電視編導 | 文化產業管理 | -------- | |
法律系 | 法學 | -------- | -------- |
外語系 | 商務英語 | 日語 | -------- |
藝術系 | 音樂學 | 美術學 | 舞蹈學 |
省高校應用型學科建設名單:工商管理、信息與通信工程
省應用型學科培育名單:土木工程、公共管理
集美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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