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評價結果由乘客決定,并與其收入掛鉤,并能夠實現事后追溯。服務水平的透明化與優勝劣汰的激勵機制,促使平臺企業和所屬駕駛員共同具有不斷完善服務的動力。可以由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監管駕駛員。
主要觀點3(13條):
(1)從業資格要與信用記錄相關聯。對于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實行終生禁入等。
(2)“網絡約租車駕駛員從優秀出租車駕駛員中選拔產生”。
(3)“巡游車駕駛員可自動獲得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4)“網約車駕駛員向平臺提交申請,由平臺統一到政府辦理從業資格,不要個人去申請”等。
(七)價格管理方式和燃油補貼問題(共361條)
1.關于出租汽車價格管理方式問題(301條)
《指導意見》第十三條:“完善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對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繼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要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要依法規范出租汽車運輸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管理辦法》第三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主要觀點1:出租汽車應實行政府定價(98條)
理由:
(1)政府定價最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持價格在合理水平,保護社會公平與司乘各方權益。
(2)巡游車存在信息不對稱,政府統一定價并向社會公布,才能提升交易效率,有效防止議價,這也是其他國家和城市的通行做法。
(3)網絡約租車也屬于出租汽車,應與巡游出租汽車一樣實行政府定價,體現公平性。否則,網約車可能利用靈活定價的優勢,以平峰期低價搶占客源,高峰期高價侵害乘客權益,出現不公平競爭。
(4)對于政府定價模式的相關建議:一是建立更加靈活的運價評估和調整機制,如“規定兩年或者三年調整一次”;二是科學定價,與公共交通價格形成一定區隔,發揮價格杠桿的供需調節作用;三是適度提高高峰期收費和返空費等,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以提高服務質量,減少拒載、議價。
主要觀點2:出租汽車應實行政府指導價(112條)
理由:
(1)目前的政府定價模式存在調價程序復雜、程序僵化等問題,運價不能根據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和成本變化等得到靈活的調整。因此,應對出租汽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允許價格在一定比例內浮動,使其既能夠適應市場變化,又能保持在相對合理水平。
(2)對于網約車,更應實施政府指導價,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車的最低價格,符合其發展定位,體現差異化服務,促進良性競爭。
主要觀點3:出租汽車應該實行市場調節價(91條)
理由:
(1)“政策制定通常滯后且不可隨機應變市場需求變化,在經濟市場中價格應主要由市場決定,減少行政干預。”
(2)實行市場調節價,有利于企業利用價格杠桿靈活調節供求關系,促進市場競爭。
(3)巡游車應與網約車一樣,實行市場調節價,以促進巡游車提升服務,公平競爭。
2.關于燃油補貼問題(60條)
《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推動出租汽車燃油補貼制度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要推動出租汽車燃油補貼制度改革,在保證駕駛員合理收益的情況下,政府通過取消或減免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和指導企業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機制等綜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車燃油補貼,促進出租汽車回歸合理定位。”
《管理辦法》第三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不享受出租汽車燃油補貼。”
主要觀點1:出租汽車不應享受燃油補貼(35條)
理由:
(1)從城市交通體系發展定位來看,出租汽車不屬于公共交通,不應享受燃油補貼。
(2)“不能用納稅人的錢為出租車發放臨時燃油補貼,乘坐出租車的人必竟是少數人,讓少數人享受燃油補貼不符合國家政策,這部分錢應全部補貼給公交車或地鐵,全國應為出租車設置燃油附加費,當燃油價格上漲時,向租車人收取,誰租車誰付。”
主要觀點2:出租汽車應該享受燃油補貼(25條)
理由:
(1)出租汽車,特別是巡游車為特許經營,運力數量、價格需受到管制,應享受燃油補貼。
(2)燃油補貼政策有利于維持出租汽車運價穩定,保護乘客權益。
(3)燃油補貼政策已經實施多年,有效保障了駕駛員收入,有利于維持行業服務穩定;取消后駕駛員收益將受到較大影響。
(4)網約車如納入出租汽車管理,應與巡游車一樣享受國家燃油補貼政策。
(八)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問題(共644條)
1.關于平臺主體責任(42條)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主要觀點1:平臺應承擔承運人責任(29條)
理由:
(1)網約車平臺是根據用戶需求,組織調度車輛進行運輸服務;平臺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制定了運輸價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規則,對接入的車輛和駕駛員制定了相應要求,乘客直接與平臺發生合同關系,因此是整個運輸過程的組織者,而非單純提供信息服務,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
(2)平臺作為運輸服務組織者,從中獲取利益,應當承當相應責任,責權對等。
(3)目前網約車平臺通過“四方協議”等形式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平臺的承運人責任,明確各方責權,在發生糾紛、事故時才能有效處理。
主要觀點2:平臺不應承擔承運人責任(8條)
理由:
(1)平臺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運人,因此不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
(2)讓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責權利不對等。
主要觀點3(5條):認為“《管理辦法》僅簡單約定運營者為責任主體過于籠統,不便于責任認定及糾紛調解”等。
2.關于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152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運營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服務所在地不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主要觀點1:應當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防止形成壟斷作出規定(87條)
理由:
(1)大量補貼和低價運營將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應當嚴格禁止網約車低于成本價運營。
(2)如出現網約車經營者壟斷市場的局面,可能會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駕駛員權益。
(3)如形成壟斷,公共服務由壟斷經營者把持,無法保持公共服務的穩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場,則出現服務空白。
主要觀點2:關于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的規定存在不合理(53條)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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