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公式及公用建筑面積公攤規則(試行)》第8條第1款規定,公攤面積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該規則第9條規定:“公用建筑面積計算原則: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整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棟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根據上述規定,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等不應分攤,而作為公共使用的地下室則應分攤。即作為住宅小區公共場所使用、發揮實際停車功能的地下停車場,應當屬于分攤的范圍。實際上,開發商開發一個小區建設項目,地下停車場不對外銷售,但開發商已將地下停車場的建設成本計入了可售房屋,從這一點看,住宅小區地下停車場也應屬于分攤范圍,其產權理應由小區全體業主所共有。小區地下停車場如何進行收益使用,也自然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作出決定。
收費制度如何完善
黃文熙認為,各地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以減少因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引起的爭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的監管力度,使物業依法履行物業管理職責,化解矛盾糾紛。相關部門還要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全民法制意識,以使小區停車收費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不過,以上方法均治標不治本,黃文熙建議,由我國立法機關或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明確規定:小區公共停車場用地屬于公攤面積,歸全體業主共有,所有房屋均應配一個停車位,面積大的可以配兩個停車位,避免因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權屬產生歧義引發糾紛。同時,也避免開發商重復銷售土地使用權,侵害業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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