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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新生轉專業申請條件(怎么轉專業)

更新:2023-09-16 20:15:04 高考升學網

選擇是從我們出生開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選擇一個好的大學很重要,選擇一個好的專業更加重要,因為這會影響自己一生的職業道路。如果進入大學之后,發現自己的專業并不適合自己,也不適合未來的發展,那么在大學里可以轉專業嗎?如何轉專業呢?轉專業申請條件有哪些?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一起去看看吧。

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新生轉專業申請條件(怎么轉專業)

一、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新生轉專業申請條件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經學院正式錄取的普通高職新生,持學院錄取通知書及相關證件(身份證及本人戶口頁復印件),并按通知書有關要求和報到時間到校辦理新生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須向學生工作部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后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報到時,學院對新生身份信息與錄取信息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因應征入伍或創業等原因可以保留入學資格的,因參軍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憑入伍通知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在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兩周內,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家長簽字,經學院批準后辦理。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可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入學3個月內,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的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通知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第五條新生復查工作由學院組織,各系具體實施,新生復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高考加分資格證明等材料與紙質檔案、錄取名冊、電子檔案逐一比對核查;

(二)對錄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顧的新生、自主招生錄取新生及面向農村學生的各類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資格條件進行復核;

(三)邀請專家組對藝術、體育專業或藝術、體育特長生等特殊類型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復測;

(四)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其有關補充規定,對新生身體狀況進行復查。

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經復查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六條教務處根據新生錄取信息,結合相關部門和學院新生入學資格審查意見,統一進行新生學籍注冊,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學籍注冊后,學生可登錄學信網實名注冊后查詢、核實本人身份信息和學籍注冊信息。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時到所在系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八條學生須在報到結束1周內辦理注冊手續。辦理學籍注冊手續時,提交以下材料:

  1. 學生本人學生證;

  2. 學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的繳清憑證;已獲得貸款的貸款證明;已辦理學費緩交的提交證明材料。

    學生注冊時須憑本人學生證及繳費憑證到所在系辦理注冊手續。由所在系在學生證上填寫注冊時間,加蓋注冊章,并進行注冊登記。注冊時間截止后,各系負責提交《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學生注冊登記表》紙質及電子文本至教務處。

    學生注冊后,方取得修讀課程、參加考試的資格,所修課程、考核成績(學分)有效。

    第九條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在正常注冊期結束前辦理暫緩注冊手續。學生申請暫緩注冊,首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并經學生工作部、教務處審核之后,由分管教學院領導審批。

    經學院批準辦理了暫緩注冊手續的學生可以修讀課程,其修讀課程的考核成績(學分)在正式注冊后生效。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第十條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或者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修讀課程無效,不能參加課程考核;超過學院規定期限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予以退學警告;超過學院規定期限四周仍未繳費注冊的,按退學處理,學院取消其學籍。

    第十一條因降級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延長期間仍應按學年辦理繳費和注冊手續。

    第二章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標準學制為3年;中高職銜接三二分段中職學段學制3年,高職學段標準學制為2年。

    第十三條學院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最長學習年限按照高職段標準學制增加兩年計算,即: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最長學習年限5年,中高職銜接三二分段高職段最長學習年限4年。其中應征入伍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創新創業的學生可申請增加1年學習年限。

    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學生須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成績以期末考核為主,平時考核為輔,成績采用百分制評定;考查課程成績以平時考核和過程考核為主,采用五級制評定。

    第十五條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因傷、病等不能正常參加體育課的學生,須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經學院醫務室鑒定,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所在系批準后,由體育教研室安排上保健課,或在教師指導下,參加力所能及的體育活動,并進行課程考核。

    第十七條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的依據,學分績點與課程考核成績的對應關系如下:

百分制成績成績績點五級制成績成績績點
90-1004.0-5.04.5
80-893.0-3.93.5
70-792.0-2.92.5
60-691.0-1.9及格1.5
60分以下-不及格-

百分制成績60分以上的成績績點計算公式為:

成績績點=(百分制成績-50)/10

學院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rade Point Average)作為學生學習質量的參考標準,GPA的計算公式為:

平均學分績點=∑(成績績點×課程學分數)/∑課程學分數。

第十八條學生須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須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累計超過單門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由任課教師取消該門課程考核資格,同時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學生,不能參加正常補考,應自行補修相應課程,參加畢業補考。

第十九條學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參加課程結束后考核的,須在考前(因突患疾病或突發事故者除外)向所在系書面申請緩考,經輔導員簽署意見,學生所在系簽字蓋章并報教務處批準后方能緩考。學生在擬申請緩考課程開考后交送的緩考申請無效。

緩考學生辦理緩考手續后,可隨補考學生參加正常補考,其課程考核成績按卷面成績計入正考成績。若此次考試不及格,不再組織補考,學生可參加畢業補考。

凡曠考的學生,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可以參加畢業補考。

第二十條學院開展考前誠信教育,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不能參加正常的補考,可以參加畢業補考,同時對其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每學期結束后,學生應主動登錄教務系統查詢自己的成績。學生若對成績有異議,應于下學期開學1周內填寫《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成績復查申請表》交學生所在系。由學生所在系初審后提交教務處,教務處審核批準后,組織課程所屬系(部門)工作人員和教研室主任(課程負責人)共同查詢。

第二十二條必修課、限選課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在每學期開學后學院給予一次補考或補做機會(補考缺考視為放棄)。課程經補考達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照補考實際分數計入成績檔案,并注明“補考”字樣。如補考補做不及格,則該門課程必須參加重修,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重修次數不限。

第二十三條對于畢業學期無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課程,學院單獨組織一次畢業前重修考試。若經畢業前重修考試仍有不合格課程者,作結業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選課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補考補做,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課程。

第二十五條公共英語課或計算機基礎課考核不及格者,若取得大學英語應用能力B級或高校非計算機專業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及以上證書的,對應課程按等級考試成績認定。

第二十六條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成績,憑退學前所在學院出具的成績證明,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系認定審核,教務處批準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七條因學籍異動需要認定課程成績的,學生所在系根據學生學籍異動前成績單和學生現在專業教育教學計劃,填寫《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課程認定申請表》,經教務處批準后予以認定。

第二十八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成績(學分),經學生所在系與課程所屬系共同認定,教務處批準后,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九條學生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院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三十條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參軍入伍退役后復學或入學,可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入伍經歷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直接獲得成績(學分)。

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一條具有我院學籍的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在學院規定時間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轉專業更有利于個人發展和就業的;

(二)因學院專業調整或停辦,導致因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學生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三)學生患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它方面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學習原專業,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相應專業學習的;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轉專業申請不予批準:

(一)已進入第二學期(含第二學期)以上學習的;

(二)參加高考文(理)科考試學生申請轉入只招收高考理(文)科考生的專業;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或者錄取前與學院有明確約定的;

(四)其他經學院審核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轉專業工作必須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每年12月份由教務處公布各專業擬接收學生的人數、條件考核辦法。學生本人提出轉專業申請,經轉入專業所在系審核,教務處審批、公示后,出具轉專業正式文件。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未接到轉專業通知前,學生一律在原專業學習,參加原專業教學活動,否則視為曠課。

第三十四條學院具有學籍的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申請轉學。

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學院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提供檢查證明;特殊困難、特別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或個人有特殊情況,由學生提出申請,并提供學生生源所在村社、鄉鎮或社區、街道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院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學生因學院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院出具證明,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學生申請轉學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附相應證明材料,按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由我院轉出到市內高校的學生,經學院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后,由擬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并公示后,辦理轉出。跨省轉出的,由我院將學生轉學材料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二)由市內高校轉入我院學生,經擬轉出學校同意和學院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簽字同意后,經專業所在系初審學生轉學條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并簽署意見,教務處復審,學院院務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后,辦理轉入。跨省轉入的,由轉出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三)轉學完成后三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須轉戶口的,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四)擬轉出學生轉學手續沒有完善前,未請假擅自離校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辦理休學與保留學籍手續。已修完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要求課程的學生的休學申請不予批準。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二級甲等以上的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停課的時間超過學期行課周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學期因病、因事請假累計達到該學期行課周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本人申請休學且經學院批準的;

(四)因其他原因經學院確認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九條學生休學以1年為期,經學院批準,可休學2次,累計不得超過2年;因創業原因休學者,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年。

第四十條休學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經所在系主任、學生工作部簽字同意,教務處審核,分管教學的院領導批準后,由教務處發給其《休學證明書》并辦理離校手續。學生應于收到《休學證明書》后10日內離校。

學院認定必須休學的學生,若本人不愿申請,學院可勸其休學,并書面告知本人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學生休學期間,學院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醫藥費按國家或當地相關規定辦理。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費用自理。

學院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的一切行為、發生的各種事故負責,其所有的言行概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負責。

第四十二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申請保留學籍的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必須憑入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保留學籍的手續。服役期滿,學生憑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學院提出恢復學籍的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查批準后予以恢復學籍,并由教務處將其編入適當年級的相關專業學習。自退役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院不再保留其學籍。

(二)保留學籍學生應當辦理離校手續。學生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與實際所在的部隊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三條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院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學校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四條學生須于休學期和保留學籍期滿前1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持有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其恢復健康,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學生復學時,應持《休學證明書》和其他必要證明,向所在系提出復學申請,經所在系主任簽字同意,教務處審核,報分管院領導批準;

(三)復學學生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及以下年級學習。無后續專業時,學生可選擇系內相近專業,系內無相近專業時可選擇院內其它專業,所選專業應符合學院轉專業的相關規定,未修的課程應按要求進行補修;

(四)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學院將視其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如有嚴重違法亂紀情形者,學院將視其情況取消其復學資格,同時取消其學籍。

第六章學業警示、留(降)級、退學

第四十五條若學期修得學分低于本學期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學分的1/3者,學院對其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由各系在期末考試成績公布后兩周內以郵寄或傳真等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六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累計兩次受到學業警示,將留(降)級到下一年級學習(上學期為降級,下學期為留級),已修得的課程學分有效,可申請該課程免修。

第四十七條留(降)級在每學期開學進行。留(降)級學生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學習,下一年級未開設原就讀專業的,編入相同專業大類的其他專業學習,并按留(降)級后就讀的專業班級標準繳納學費。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最多只能留(降)級兩次。第二次留(降)級時學院給予學生退學警示。

第四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受到兩次留(降)級處理后又達到降級條件或者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學院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經溝通教育無效者,應予退學:

(一)未經批準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二)超過學院規定期限四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因違法違紀給予開除學籍者,按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學生自愿申請退學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家長簽字,學生所在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分管院領導批準后生效。

第五十二條因四十九條或五十條對學生作退學處理的,由輔導員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所在系黨政聯系會研究通過后,經教務處審核,學院院務會研究通過后,出具退學文件。

退學處理文件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郵寄等方式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7天后,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三條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退學文件送達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學院申訴具體辦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退學的學生,應自接到退學文件起10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二)患有疾病和意外傷殘不能自行返家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陪送;

(三)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退學學生的退費標準按學院學生退學、休學、費用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五條具有學院學籍的學生,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一)未達到畢業所需的成績要求的;

(二)達到畢業所需的成績要求,但紀律處分影響期限尚未屆滿的。

第五十七條因未達到畢業所需的成績要求作結業處理的,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參加畢業補考或補作,成績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超出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的,不得再申請畢業補考或補作。

第五十八條因紀律處分影響期限尚未屆滿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察看期屆滿后,經申請解除留校查看處分后,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九條在校學習期滿一年及以上但未達到結業條件的退學學生,經本人申請,可發給肄業證書。未滿一年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不頒發肄業證書,可以申請學院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六十條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生所在系初審,教務處審核,分管教學院領導審批。

只修改一項個人信息的,分管教學院領導審批后更改。

修改兩項及以上個人信息的,分管教學院領導審批后,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同意后,方可更改。

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學院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

第六十一條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建立學生、輔導員、系(部)負責人、學生學籍管理部門負責人、學院領導層級簽字責任制,確保學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六十二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

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院予以注銷,并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

第六十四條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有哪些招生專業

二級學院專 業

智能建造學院

建筑工程技術
裝配式建筑工程技術
智能建造技術
建筑鋼結構工程技術
土木工程檢測技術
工程測量技術
測繪地理信息技術
建設工程監理
安全技術與管理

建設管理學院

工程造價
建設工程管理
社區管理與服務

經濟管理與公共事務學院

大數據與財務管理
電子商務
商務管理

智慧城市設計學院

城鄉規劃
建筑設計
建筑裝飾工程技術
建筑室內設計
園林工程技術
風景園林設計
建筑動畫技術
室內藝術設計
環境藝術設計

智能制造與信息工程學院

機電一體化技術
工業機器人技術
電氣自動化技術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技術
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
新能源汽車技術
智能網聯汽車技術
計算機應用技術
軟件技術
人工智能技術應用

交通與市政工程學院

道路與橋梁工程技術
地下與隧道工程技術
市政工程技術
給排水工程技術
環境管理與評價
道路工程檢測技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技術
城市軌道車輛應用技術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機電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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