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重慶人文科技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科、專科各專業學生。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三條 本科標準學制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養方案;專科標準學制為三年,按三年制制定培養方案。
第四條 學生取得學籍后,本科可在4-6年內,專科可在3-5年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本科六年期滿、專科五年期滿,仍未達到培養方案所規定的畢業要求的,作結業處理,且不能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準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下一學年開學時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開學前一周內到所在各二級院(部)報到注冊,最遲在開課第一周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手續。每學年的第一學期開課前,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然后持繳費憑證報到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事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注冊時間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沒有注冊的學生,若說明情況要求注冊,符合其他注冊條件的,予以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一切教學活動。
第四章 課程與學分
第九條 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課堂教學每17學時折算為1學分,實驗課每34學時為1學分,其他實踐性教學環節按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條 各專業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專業教育課程和實踐教育課程三類。其中通識教育課程分為通識必修課和通識任選課,專業教育課程分為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專業拓展課,實踐教育課程分為實驗實訓、集中實踐、社會實踐等。
第十一條 全校選修課是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設的。學生應按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跨學科門類分別選修人文社科、管理經濟、藝術體育、自然科學等類別的課程(不含本人所學學科的課程)。
第十二條 學生應按學校規定參加全校選修課程學習,每個學生至少選修6個學分方能畢業。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培養方案,按學年、學分組織教學。所有課程和教學環節必須按專業班級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取得學分;成績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若該課程為必須課,須補考,補考后仍不及格須參加重修。
第十五條 在一個學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平時成績為零分,平時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按零分記載:
(一)無故缺課累計時數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1/3;
(二)實驗、實習缺課時數超過其教學時數1/3;
(三)未交作業次數超過作業總次數1/3;
(四)學籍未注冊者。
第十六條 必修課程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制記載。百分制和五級分制可折算如下:
90-100分為優秀;80-89 分為良好;70-79 分為中等;60-69 分為及格;59 分以下為不及格。
全校選修課的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制記載;實踐性環節的考核成績采用五級分制記載。使用百分制記載的考核成績按整數記分。
第十七條 考核成績評定應綜合學期末考核成績與平時考核成績。平時考核包括學生課堂考勤、平時作業、期中考核三部分。含有實踐的課程或有大作業的課程,平時成績一般占課程總成績的30%-40%;無實驗或實驗已單獨設課的課程,平時成績一般占30%。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成績按如下規定記載:
(一)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取得學分;成績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若該課程為必修課,須補考,補考后仍不及格須參加重修;
(二)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若該課程為必修課,須重修;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該課程按零分記載;
(四)曠考的,該課程按零分記載,取消正常補考資格;
(五)對跨學期的課程,分別按學習學期記載成績。
第十九條 公共體育課評分辦法按《學生體育健康標準》執行。學生因病或傷殘不能上體育課者,經醫院證明,學校批準,在參加體育保健課學習后可以取得成績和學分。
第二十條 成績評定采用能反映學生學習成績質和量兩方面的績點評價方法即學分績點制。具體計算方法為: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總和÷課程門數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權重系數×課程學分
課程績點根據考核成績折算,具體折算辦法規定如下:
考核成績記載 | 折算辦法 | ||||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五級分制 | 優=95 | 良=85 | 中=75 | 及格=65 | 不及格 |
對應的課程績點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 |
課程權重系數規定如下:
課程類別 | 必修課 | 選修課 |
課程權重系數 | 1.2 | 1.0 |
第六章 輔修、雙學位
第二十一條 輔修、雙學位
為適應學生個性差異和不同興趣,適應改革開放對人才的需要,拓展學生的知識面,增強學生的就業競爭力,鼓勵學有余力的學生參加學校組織其他學校主辦的輔修專業、雙學位學習,輔修專業、雙學位證書的發放按主辦輔修專業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免修、補考、緩考、重修
第二十二條 課程免修、免考
(一)休學后復學學生、轉專業學生、轉學(入)的學生,在原專業或原學院所學的課程成績與現專業課程相同的,可免修該課程,以原成績記載。
(二)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役復學的學生,免考體育、軍事理論、安全教育等課程,考核成績按70分記載。
(三)學生參加國家級、省部級學科競賽(含藝術類比賽),獲得省級二等及以上獎勵,參加全國性或行業內權威職業資格考試獲得通過(如司法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等),可申請免考某一門(最多兩門)專業課程,考核成績按70分記載。
各二級院(部)須組織教研室(教學系)認真研究,確認學生達到了應具有的水平或具備了相應的能力,明確每一種競賽和不同級別、種類的職業資格考試所對應本專業的課程,經二級院(部)審議通過,報教務科研處審核備案后執行。
(四)在校專科和藝術類本科學生通過大學英語應用能力A級考試,本科學生通過CET4級考試,可申請免考大學英語課程或覆蓋大學英語課程成績,成績按折算后的百分制實際分數記載。
(五)凡是由學校組織參加的體育項目比賽,如全運會、錦標賽、全國大運會、全國區域性比賽、省(市)級大運會的獲獎學生,可申請不參加與參賽獲獎項目相同的體育課程的考核(如參加籃球比賽的學生可申請免考籃球課程等),成績按70分記載。
(六)先天性殘疾、身患疾病學生,經三級乙等及以上級別醫院檢查、鑒定,認為不適合參加劇烈體育運動的,可申請免考部分或全部體育課程,成績按60分記載。
(七)其他。依據國家機關、部委、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符合免考要求的,可申請免考,成績按60分記載。
(八)所有申請免考依據將隨學生成績單一并裝入學籍檔案袋。
(九)所有免考的課程原則上不免修。
第二十三條 課程補考或重修
學生考核不及格課程,須按時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以60分記載,補考不及格必須重修,重修按《重慶人文科技學院關于實行課程重修制的實施意見》相關規定辦理。
無故曠考者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第二十四條 課程緩考
因病或其他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試的學生,須在課程考試前一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因病緩考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輔導員審核同意,報該生所在學院主管院長簽字批準,公共體育課緩考必須有體育部的審批意見,在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后,該課程可以緩考。公共必修課緩考在教務科研處辦理,專業課緩考在學校辦理。緩考成績不及格者,必須申請重修,不再給予補考機會。一般不準因事緩考。
課程緩考成績按實際分數記載,其他按補考管理。
第八章 轉專業、轉學、借讀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且高考分數達到學校當年在該生所在省份該專業的錄取線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確有專長,經轉專業學習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因疾病或體質狀況,經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已取得正式學籍并在校學習一學期及以上;
(二)轉入轉出專業所在年份高考錄取分數大體相當;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委托培養、三校生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專業不能轉入普通類(統一考試錄取)專業;
(四)高考招生錄取時下一批次專業不能轉入上一批次專業,低學歷層次專業不能轉入高學歷層次專業;
(五)未參加統一高考的單獨招收學生不能轉專業;
(六)基本修讀年限內的最后一學期及其到最長修讀年限內的不能轉專業;
(七)本科進入三年級后,專科進入兩年級后不能轉專業;
(八)無學籍或正在進行學籍處理的;
(九)休學期間的;
(十)文科類專業不能轉到理科類專業;
(十一)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之間不能互轉;
(十二)非師范類專業不能轉入師范類專業;
(十三)應予辦理退學的不能轉專業;
(十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辦理程序、時間
(一)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分別由轉出學院和轉入學院負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報教務科研處,經學校主管領導審核后報重慶市教委批準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教務科研處擬出學生轉專業行文稿送交黨政辦公室正式行文,通知相關學院和學生本人。同時上報市教委,在學籍管理系統中做相應的異動。
(三)學生在接到學校批復同意后,方可到轉入專業學習。
(四)學生轉專業統一安排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的第1-2周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其他相關事宜
(一)學生在整個學習期間內只能轉一次專業;
(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在第二學年的第一學期轉專業的,必須轉入所轉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三)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四)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原專業所學的公共課成績仍然有效;原專業所學的專業課成績按選修課成績記入成績檔案;并按新專業要求補休完成規定課程和實踐環節。畢業后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學籍證明文件與轉入專業一致。
第二十九條 轉學
(一)由學校按招生程序正式錄取的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原則上不得轉學。學生因患特殊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到其他有相同或相近專業的高校借讀。
在借讀期間確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學的,原則上在第二學年第二學期辦理轉學手續。
(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畢業年級的學生;
3.轉學跨錄取批次的;
4.未參加統一高考的單獨招收學生;
5.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6.應于退學的;
7.未繳清學費的;
8.轉學必備材料不齊全的;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一)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負責人簽署意見,報教務科研處。
(二)教務科研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學校主管領導審定。
(三)經學校批準轉學的市內學生轉學,經對方學校同意后,由教務科研處按教育部和市教委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學校批準轉學的跨省學生轉學,經對方學校同意后,由教務科研處按教育部和市教委及對方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經批準轉學的學生,按教育部和市教委規定的時間和程序辦理轉學手續,學籍隨學生異動。
第三十一條 借讀
(一)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其他學校借讀或其他學校學生需要到我校借讀的,可以申請辦理借讀手續。
1.提出借讀申請的學生,必須具備國家承認的在校在讀普通高等學校正式學籍;
2.借讀學校是同一批次或上批次的;
3.借讀的學校必須設有與學生原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專業;學習的課程基本與原專業、同年級的課程相一致。
4.借讀學生須取得原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并按雙方學校規定完清繳費手續;
5.借讀學生在規定學制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性環節,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學籍所在學校的教育部規定的畢業證書。
(二)借讀課程成績管理
1.申請借讀的學生在每學期結束后必須及時將加蓋借讀學校教務處公章的學期成績單交回原所在學校備案。
2.我校認可在外借讀的學習成績,據此記載并轉換成我校的成績單。
3.借讀期限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最少為一學期。
(三)借讀手續辦理程序及時間
1.本人提出申請,持借讀申請和擬借讀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所在學院負責人同意后報教務科研處審核。
2.教務科研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交分管教學的校領導審批。
3.批準借讀的學生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4.辦理時間為每學期的最后一個月和開學初。
第九章 休學、復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修養一學期1/3時間以上的;
(二)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1/3的;
(三)患傳染性肝炎、肺結核等傳染性疾病的;
(四)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五)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提出休學的。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經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領導同意,報教務科研處批準。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學生應當休學而不及時辦理休學手續,或辦過手續不及時離校而繼續學習者,其考核成績無效,由所在學院監督學生及時辦理手續離校。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學期滿后需要延續者,應辦理相應手續,經教務科研處批準,可延續一年,但累計不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開學前一周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如不按時辦理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學生復學后,休學之前已記入成績檔案的考試成績繼續有效,并作為學籍處理依據。
第三十五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身體健康,并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最遲應于休學期滿一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教務科研處核準后復入下一年級相同或相近專業學習;
(三)學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十章 學籍警示、 降級與退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一學期有四門課程考核不合格或經補考后累計仍有五門課程不合格的,學校將給予學籍警示。
學籍警示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將學校的書面通知送交學生本人并寄達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應予以降級:
(一)學生本人因個人原因提出降級;
(二)一學年內6門及以上必修課程補考不及格;
(三)累計6門及以上必修課程重修后仍不及格;
(四)本專科學生在校期間降級累計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應予以退學:
(一)休學超過兩年或降級超過兩年的,或休學加上降級超過兩年的;
(二)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五)無故逾期兩周未注冊者,按退學處理;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九條 作退學處理或學生本人提出退學申請的,由輔導員和所在學院領導做好學生思想工作并簽署意見后報教務科研處,教務科研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分管教學校領導和校務會審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文件并送達本人,同時報市教委備案。
第四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學校規定程序進行申訴。在校申訴期間,學生可以暫不辦理退學手續,待學校復查決定下達后,視結論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退學處理的學生,若沒有提起申訴,應當在接到退學文件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所在學院應督促學生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學生既不提起申訴又不及時辦理退學手續,或辦過手續不及時離校而繼續學習者,學校注銷其學籍。
第四十二條 凡取消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生結業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重修不合格課程,成績合格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本科六年期滿、專科五年期滿,仍未達到教育教學計劃所規定的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且不能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在校學習滿一年以上的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發給重慶人文科技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信息報重慶市教委審核注冊。
第四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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