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口直升生:市教育局中招辦在城區參與對口支援的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公費招生計劃中劃出一定的指標,作為該校招收受援學校初中畢業生的對口直升指標。今年受援學校的對口直升生指標數為微機派位且在受援中學就讀三年的應屆初中畢業生人數的10%。被托管學校在校就讀三年的應屆初中畢業生按3%—5%對口直升委托管理的省級示范性中學。從2012年開始簽協的受援學校畢業生對口直升比例按協議計劃執行。對口直升生的錄取工作在學業考試之前進行,對口直升生一經錄取,不得再參加初中畢業書面考試,其他學校不得重復錄取。
(3)特長生:城區招生學校在市教育局中招辦認定的資格范圍內,對體育、藝術、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在組織專家委員會考核認定的基礎上,根據市教育局中招辦下達的特長生招生計劃(原則上不超過本校公費招生計劃的5%),在政策規定的范圍按標準錄取。
(4)推薦生:城區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時,對綜合素質特別優秀,但因家庭變故、疾患、意外事故等客觀原因,造成學業考試失誤的學生,可依據學生所在初中學校兩名資深教師提交的推薦信以及核實的情況,在市教育局中招辦核定的范圍內由招生學校破格錄取。
四、保障措施
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招生工作必須通過規范的程序和制度的創新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市教育局中招辦和各區、縣(市)教育局必須建立嚴格的公示、誠信、監督和監控評估等制度,杜絕招生腐敗現象,打造考試招生工作“陽光工程”。
(一)公示制度
提前向社會公示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包括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的內容、方法、程序及評定結果的使用,以及高中招生辦法等。通過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二)誠信制度
逐步完善初中畢業生學業評價、綜合素質評定和高中招生錄取的誠信機制。對參與命題、評卷、綜合素質評定、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簽定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同時采取獎懲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三)監督制度
嚴格執行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市、區(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對學業評價、綜合素質評定及高中招生錄取工作等進行監督,實行責任追究制。堅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學校性質、辦學規模、經費來源、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范圍、招生時間、錄取辦法。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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