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
1.1月1日起,取消體育特長生、中學生奧林匹克競賽、科技類競賽、省級優秀學生以及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跡(含獲得以北京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等全國性加分項目,此后獲得相關稱號、獎勵、名次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或考生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上述項目有關稱號、獎勵、名次的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保留“烈士子女”、“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分項目,分值不變。
3.取消“奧賽省級一等獎”、“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等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項目。保留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及退出部隊現役考生同等條件優先錄取項目。
4.取消“北京市三好學生”、“北京市優秀學生干部”加分項目。
5.調整“少數民族”加分項目。2015、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投檔,僅適用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從2017年起,加分考生范圍調整為“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分值5分,也僅適用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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