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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業大學轉專業的要求條件,轉專業難不難好轉嗎

更新:2023-09-21 19:51:38 高考升學網

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北京工業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北京工業大學轉專業的要求條件,轉專業難不難好轉嗎

一、北京工業大學轉專業的要求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7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http://www.dianliangwangluo.com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錄取的新生,持《北京工業大學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格審查材料,按學校要求和通知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并提供有關證明,無故逾期不報到或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出國學習和身心健康問題,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因出國學習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時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身心健康問題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學校的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并按下一年級學生管理;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或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須在退役后兩年內的新生入學時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八條學校本科學生學制以教育部對本科各專業規定學制為準,一般為四年(個別專業為五年)。

第九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學制加兩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允許優秀學生在達到畢業要求時申請提前畢業,也允許在學制年限內因所獲課程學分不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延遲畢業。

延遲畢業的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條學校在本科學生中實行學分制管理。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所在年級各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

第三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學生未經批準,不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除有特殊要求的課程外,課程的考核成績按百分制記載。

第十四條學校利用“學分通過率”和“加權平均分”作為衡量學生在校期間學習質量的主要指標。學分通過率=∑通過考核獲得的課程學分∕∑注冊課程學分, 加權平均分=∑(注冊課程學分×注冊課程考核成績)∕∑注冊課程學分。

輔修雙學位課程、創新創業學分、新生研討課和第二課堂的學分和成績不計入學分通過率和加權平均分的計算。創新創業學分、新生研討課和第二課堂是學生獲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學生按要求完成注冊課程各教學環節后具備參加考核的資格,考核成績合格方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學生不具備參加未注冊課程考核的資格,學生未經批準參加未注冊課程考核的成績無效。

第十六條 免聽

成績優秀、自學能力強或學有特長的學生,可以申請免聽高年級的課程(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事理論、軍事訓練、各種實踐性課程和課程的實踐環節等不得申請免聽)。因重(補)修課程與正常課程上課時間發生沖突的學生,可以申請免聽重(補)修課程。

申請免聽高年級課程的學生,應當在選課前向本人所在學院提交《免聽課程申請表》,經學生所在學院批準、報教務處選課注冊后可免聽該門課程。申請免聽重(補)修課程的學生,應當在開課兩周內向該門重(補)修課程任課教師提交《重(補)修課程沖突登記表》,任課教師批準后可免聽該門課程。

成功辦理免聽后應當按照任課教師的要求完成學習各環節,并參加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和成績。考核成績計入學分通過率和加權平均分的計算。

第十七條 學生應按照任課教師的要求,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任課教師有權將學生出勤、作業、測驗、實踐環節等作為該課程考核內容的一部分。學生應按照要求完成各環節。否則,任課教師有權取消學生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的資格。

取消考核資格的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并備注“取消考核資格”。課程學分和成績計入學分通過率和加權平均分的計算。

第十八條學生無故不參加考核被視為曠考,取消該門課程的補考資格,成績按零分記載,并備注“曠考”。曠考課程學分和成績計入學分通過率和加權平均分的計算。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的,應當在考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本人緩考申請和校醫院開具的《北京工業大學學生緩考證明》,經所在學院批準后可以不參加本次考核;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考核前提交緩考申請和證明的,應當在考前及時通知所在學院,經同意后可不參加本次考核,但須在考核后三日內補交緩考申請和證明,否則按“曠考”處理。同一門課程只能申請一次緩考。

經學校批準的緩考課程正考成績記載為“未完成”,并備注“緩考”。緩考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在下學期開學初安排的課程補考,無故不參加補考者按“曠考”處理。緩考課程的成績據實記載,課程學分和成績計入課程學習學期的學分通過率和加權平均分的計算。

第二十條 補考、重修

(一)學校原則上在每學期初安排上學期必修類課程(實踐類課程除外)和專業選修類課程的補考,不安排通識教育選修類課程的補考。

(二)必修類課程(實踐類課程除外)和專業選修類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直接選擇重修,也可參加學校在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補考只有一次機會,必修類課程(實踐類課程除外)補考不合格必須重修,專業選修類課程補考不合格可選擇重修或改選其他同類課程。

(三)實踐類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須重修。

(四)通識教育選修類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可選擇重修或改選其他同類課程。

(五)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參加相應課程的補考:被取消考核資格的;考核曠考的;考核違紀或作弊的;重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

(六)補考成績不合格按補考實際成績記載,60分及60分以上成績按 60 分記載,并在成績單中注明“補考”,計入課程學習學期的學分通過率和加權平均分計算。

(七)重修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并在成績單中注明“重修”,計入課程重修學期的學分通過率和加權平均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備注“違紀”或“作弊”。由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根據《北京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三條學生可根據《北京工業大學本科輔修專業、雙學位實施辦法》申請參加輔修專業或雙學位課程的學習。

學生向學校申請并經批準后,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或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的學習,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學校鼓勵、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后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在四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錄取到學校,再次入學的,其在原學校已獲得學分予以承認,并根據入學當年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進行學分認定。

第四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根據《北京工業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結合自己的專業興趣和專長,可以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因病轉學者,須附學校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六)上級部門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不允許轉學的情形。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 申請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應當在原專業學習并獲得學分和成績至學期結束。

第五節學業警示

第三十條 學校審核學生前四個注冊學期的學期學分通過率,學生出現學期學分通過率不足50%的情況將受到試讀警告。

若學生受到試讀警告后某一個學期內注冊的學籍學分不低于20學分且學期學分通過率達到100%,該生試讀警告予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學校審核學生前四個注冊學期的總學分通過率,總學分通過率大于等于70%方可進入大三年級學習。

第六節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內,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受到試讀警告后未予解除,再次出現一個學期學分通過率不足50%的,不得辦理休學。

第三十三條休學原則上以學年為單位。休學時間累計不超過兩年(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情形另計時間)。申請休學的學生應當在學期末放假前四周或開學后四周內填寫休學申請表。

第三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病辦理休學或休學期間患病的,應當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其醫療費按《北京工業大學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休學創業,經學校就業創業指導中心認定后,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創業時間累計不超過兩年,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參軍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由學校人民武裝部統一提供學生名單給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參軍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自費出國留學,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經學院和國際交流合作處批準后,必須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第四十條 擬復學的學生必須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一個學期末放假前四周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表,經學校復查合格并批準后,學生方可選課注冊。

第四十一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必須持有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身體恢復健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退役學生必須持學校人民武裝部提供的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第四十二條休學后辦理復學的學生原則上不能回原有年級,學校依據學生的休學時間、學業進度將其編入相應年級。

第七節退學

第四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前四個注冊學期受到試讀警告后未予解除,再次出現一個學期學分通過率不足50%的;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四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學生已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學生難于聯系的,以學校網站公告等方式送達。

第四十五條退學學生應當在學校批準退學后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北京工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八節畢業與學位授予、結業、肄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并參加考核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生取得畢業證書前,應當辦結離校手續。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且在校學習期間未有學術失信行為(考核作弊、論文抄襲等《北京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條規定行為)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在校學習期間有以上學術失信行為的,學校取消其畢業當年學位授予資格。被取消畢業當年學位授予資格的學生,若在畢業前考取國內統一入學考試的碩士研究生,可以申請畢業時恢復學位授予資格,否則必須在畢業第二年5月申請恢復學位授予資格,經學生學籍指導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審通過后,頒發學士學位證書。超過申請時限不再受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并參加考核,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準予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取得結業證書前,應當辦結離校手續。

結業學生未獲得學分的課程和教學環節,可在結業后至最長的學習年限內申請返校重修。修滿學分者,由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頒發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逾期不申請重修或在最長的學習年限內未修滿學分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未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學校將每年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注冊,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一條學生主修專業正常畢業的同時,修滿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經學校審核通過后,可獲得相應的輔修證書;學生主修專業獲得學士學位證書的同時、修滿雙學位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經學校審核通過后,可獲得第二個學士學位。

學生主修專業不能正常畢業的,暫不頒發輔修專業證書;主修專業不能獲得學士學位的,暫不頒發第二個學士學位證書。待主修專業正常畢業或者獲得主修專業學位后,再頒發相應證書,發證日期以實際頒發時間為準。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或學校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做電子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五十三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北京工業大學所有專業一覽表

學院(部)專 業科類學制
信息學部電子信息工程(實驗班)四年
電子信息工程四年
通信工程四年
機器人工程四年
自動化四年
電子科學與技術(實驗班)四年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實驗班)四年
信息安全(實驗班)四年
計算機類四年
軟件工程(實驗班)四年
數字媒體技術四年
理學部應用物理學四年
統計學四年
數學類四年
城市建設學部土木工程(茅以升班)四年
土木類四年
智能建造四年
建筑學五年
城鄉規劃五年
交通運輸類(實驗班)四年
材料與制造學部機械類四年
測控技術與儀器四年
材料類(實驗班)四年
環境與生命學部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四年
應用化學四年
能源動力類四年
生物醫學工程四年
生物技術(實驗班)四年
經濟與管理學院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四年
國際經濟與貿易四年
經濟統計學四年
金融學四年
會計學四年
會計學四年
工商管理四年
文法學部社會學類四年
法學四年
英語四年
藝術設計學院工業設計四年
工業設計四年
廣告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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